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期貨信託基金之保管及買回 ( 106 年 02 月 18 日)
第67條
信託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經主管機關核准 得自行保管期貨信託基金資產者,有關基金保管機構之義務,由信託業執 行,並由信託監察人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