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期貨信託基金之銷售 ( 106 年 02 月 18 日)
第35條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終止辦理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業務者,應即通知期貨 信託事業,並由期貨信託事業於事實發生日起二日內,向同業公會申報並 公告。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終止辦理前項業務後,於轉由其他期貨信託基金銷 售機構辦理前,應協助客戶辦理後續期貨信託基金之買回、轉換或其他相 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