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期貨信託基金之銷售 ( 106 年 02 月 18 日)
第34條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以自己名義為客戶申購期貨信託基金者,於接獲受 益人會議之通知後,對重大影響客戶權益之事項,應即時通知其所屬之客 戶,並應彙整所屬客戶之意見通知期貨信託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