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期貨信託基金之銷售 ( 106 年 02 月 18 日)
第32條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業務之人員,不得挪用客戶 款項或受益憑證或有其他損及客戶權益之行為。

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交付,採帳簿劃撥方式為之,並不得委由期貨信 託基金銷售機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