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期貨信託基金之銷售 ( 106 年 02 月 18 日)
第30條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及其經理人或受雇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辦理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業務。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人員於辦理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業務時,對於期 貨信託基金客戶之個人資料、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除法令另有 規定外,應保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