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總則 ( 106 年 02 月 18 日)
第3條
本辦法其他用詞定義如下:

一、期貨信託契約:指由期貨信託事業為委託人,基金保管機構為受託人 所簽訂,用以規範期貨信託事業、基金保管機構及受益人間權利義務 之信託契約。

二、基金保管機構:指依本法所設立之信託關係,擔任期貨信託契約受託 人,依期貨信託事業之運用指示從事保管、處分、收付期貨信託基金 ,並依本辦法及期貨信託契約辦理相關期貨信託基金保管業務之信託 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

三、受益人:指依期貨信託契約規定,享有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權之人。

四、受益憑證:指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而發行,用以表彰受益人對該期貨 信託基金所享權利之有價證券。

五、期貨交易契約:指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條公告之期貨交易種類。

六、期貨相關現貨商品:指經主管機關核定准予交易之與期貨交易契約相 關之國內及國外現貨商品。

七、有價證券:指依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之有價證券。

八、營業日:指期貨及證券市場交易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