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期貨信託基金之銷售 ( 106 年 02 月 18 日)
第27條
期貨信託事業委任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辦理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業務,應 出具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符合資格之聲明書及其銷售契約,送同業公會 審查核准後始得為之。

期貨信託事業不得對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人員支付銷售契約約定以 外之報酬、費用或其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