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總則 ( 106 年 02 月 18 日)
第7條
期貨信託事業應設置內部稽核,定期或不定期稽核公司之財務及業務,並 作成稽核報告,備供查核。

前項之稽核報告,應包括公司之財務、業務及洗錢防制是否符合有關法令 及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