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總則
( 106 年 02 月 18 日)
第4條
本規則所稱業務員,指為期貨信託事業從事下列業務之人員:
一、辦理受益憑證之募集發行及銷售。
二、期貨交易及相關投資之研究分析。
三、基金之經營管理。
四、執行基金之交易及投資。
五、內部稽核。
六、主辦會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