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總則 ( 106 年 02 月 18 日)
第4條
本規則所稱業務員,指為期貨信託事業從事下列業務之人員:

一、辦理受益憑證之募集發行及銷售。

二、期貨交易及相關投資之研究分析。

三、基金之經營管理。

四、執行基金之交易及投資。

五、內部稽核。

六、主辦會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