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總則 ( 106 年 02 月 18 日)
第2條
期貨信託事業得經營下列業務:

一、向不特定人或符合主管機關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發行 受益憑證,並運用期貨信託基金從事交易或投資。

二、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