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總則 ( 106 年 02 月 18 日)
第10條
期貨信託事業應將重大影響受益人權益之事項,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 公告,向主管機關申報並抄送同業公會。

前項所稱重大影響受益人權益之事項,指下列事項:

一、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絕往來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

二、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或行政爭訟事件,造成公司營運重大困難。

三、向法院聲請重整。

四、董事長、總經理或三分之ㄧ以上董事發生變動。

五、變更公司或所經理期貨信託基金之簽證會計師。但變更事由係會計師 事務所內部調整者,不包括在內。

六、有第八條第三款至第六款情事之ㄧ。

七、向與公司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ㄧ所定關係企業之關係者,或公司董事 、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股東本人或其 關係人購買不動產。

八、向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暫停及恢復計算買回價格。

九、經理之期貨信託基金移轉他期貨信託事業承受。

十、向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合併。

十一、向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之契約終止。

十二、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期貨經理事業依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四十 五條規定申請改制為期貨信託事業。

前項第七款所稱關係人,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本人為自然人者,指其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及本人或配偶為負責 人之企業。

二、本人為法人者,指具有公司法第六章之ㄧ所定關係企業關係之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