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信託業 ( 106 年 10 月 06 日)
第40條
信託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 許可:

一、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部門主管有第五條規定情事,或違反第七條 規定,或違反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一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 定。

二、營業計畫書或內部控制制度內容欠具體或無法有效執行。

三、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專業能力有無法健全有效兼營期貨信託事業 之虞或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

四、申請書件內容或事項經發現有虛偽 不實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