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信託業 ( 106 年 10 月 06 日)
第37條
信託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應自主管機關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 變更公司章程及辦妥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公司變更登記,並檢具下列書件 ,依信託業法及其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登錄作業:

一、信託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許可函影本、公司章程及公司變更登記 證明文件。

二、同業公會出具擔任期貨信託事業之經理人、部門主管與業務員資格審 查合格之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

三、同業公會同意入會之證明文件。

信託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非以期貨信託事業之業別,加入同業公會,不 得開辦期貨信託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