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 106 年 10 月 06 日)
第27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者,應設置研究分析、財務會計 及內部稽核部門。但已設置各該部門者,不在此限。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應依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配置 經理人、部門主管及業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