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附則 ( 104 年 11 月 02 日)
第40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應由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擬訂 業務操作辦法,規定有價證券借貸交易之交易標的、申請與償還、擔保品 種類、更換與處分、擔保比率之計算、授信作業與風險控管程序,及其他 經主管機關規定應記載之事項,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應依前項業務操作辦法之規定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