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附則 ( 104 年 11 月 02 日)
第39條
證券商由金融機構兼營者,其淨值按指撥營運資金計算;外國證券商在中 華民國境內分支機構,按其專撥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之資金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