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中央登錄公債借貸業務 ( 104 年 11 月 02 日)
第32條
證券商辦理中央登錄公債借貸業務,應與客戶簽訂借貸契約。

前項借貸契約內容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交易與確認方式。

二、交易確認書件應記載事項。

三、借貸期間。

四、手續費費率及以年百分率揭示之借券費率。

五、返還方式及提前返還條件。

六、擔保品之種類、更換、比率及維持率計算。

七、標的證券及擔保品移轉或交付方式。

八、現金擔保品利息之計算與給付。

九、權益補償與違約之處理。

十、客戶資料之處理。

十一、終止之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