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中央登錄公債借貸業務 ( 104 年 11 月 02 日)
第31條
證券商辦理中央登錄公債借貸業務之券源,以下列為限:

一、自有中央登錄公債。

二、自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借券系統借入者。

三、因附賣回交易所取得者。

四、自客戶借入者。

五、自其他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之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借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