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總則 ( 104 年 11 月 02 日)
第2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所稱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指證券商與其客戶、其他證券商或證券金融 事業借入或出借有價證券,並約定以同種類、同數量有價證券返還之業務 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