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  總則 ( 95 年 06 月 27 日)
第1條
本規則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規則所稱櫃檯買賣,指有價證券及其他金融商品在證券商之營業處所買 賣或在櫃檯買賣事業設立之平台進行交易之行為。

本規則所稱櫃檯買賣事業,指設置場所及設備,以供給有價證券及其他金 融商品為前項買賣或交易,並規範該等商品櫃檯買賣事項之事業。

第3條
經營櫃檯買賣事業,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第4條
櫃檯買賣事業經營下列業務:

一、提供有價證券之櫃檯買賣。

二、提供其他金融商品之櫃檯買賣。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