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  設立許可 ( 95 年 06 月 27 日)
第7條
櫃檯買賣事業應於依法辦妥公司登記後,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 核發營業執照: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二、公司章程。

三、股東名冊及股東會議事錄。

四、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名冊及無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情事之書面聲明 。

五、董事會議事錄。

六、業務人員名冊及資格證明及無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情事之書面聲明。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書件。

櫃檯買賣事業辦理公司登記後,未於六個月內申請核發營業執照者,主管 機關得廢止其核准。但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屆滿前,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 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