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  組織與人員 ( 95 年 06 月 27 日)
第28條
櫃檯買賣事業之經理人及業務人員就應執行之業務事項有怠於執行或未確 實執行者,櫃檯買賣事業應予以解任、解僱或為適當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