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  組織與人員 ( 95 年 06 月 27 日)
第27條
櫃檯買賣事業之經理人及業務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擔任有價證券上櫃之公 司、興櫃公司及證券商之任何兼職或名譽職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