櫃檯買賣事業管理規則  組織與人員 ( 95 年 06 月 27 日)
第26條
櫃檯買賣事業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不得有本法第五十三條所定各款之 情事;業務人員不得有本法第五十四條所定各款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