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期貨控股事業管理規則  ( 95 年 06 月 27 日)
第8條
證券期貨控股事業應於依法辦妥公司登記後,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 申請核發營業執照。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二、公司章程。

三、股東名冊及股東會議事錄。

四、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名冊及無證券交易法第五十三條、期貨交易法 第二十八條規定情事之書面聲明。

五、董事會議事錄。

六、受僱人名冊及資格證明。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書件。

證券期貨控股事業辦理公司登記後,未於六個月內申請核發許可證照者, 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核准。但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屆滿前,得申請主管機關 核准延展;延展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