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期貨控股事業管理規則  ( 95 年 06 月 27 日)
第20條
證券期貨控股事業之經理人及受僱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擔任有價證券上市公 司、上櫃公司、興櫃公司、證券商、票券商及期貨商之任何兼職或名譽職 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