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  ( 104 年 09 月 15 日)
第9條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不得受理以下列有價證券作為擔保品:

一、設質之股票。

二、公司因買回本公司股份、受贈、合併、營業受讓或其他原因取得之本 公司股份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