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  ( 104 年 09 月 15 日)
第5條
證券商申請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書件,由證 券交易所審查並轉報主管機關核准:

一、內部控制制度。

二、最近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其於申請時已逾年度開始六 個月者,應加送上半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三、董事會議事錄。

四、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七款之證明文件。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檢附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