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  ( 104 年 09 月 15 日)
第2條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所稱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指證券商與客戶約定,為因應客戶購買有價 證券之需,所從事之資金融通業務。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融通範圍,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會同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 簡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