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  ( 104 年 09 月 15 日)
第16條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對每一客戶最高融通限額,由證券商自行 控管,並應訂定內部授信作業及風險控管程序,適當評估客戶授信額度及 控管授信風險。

前項內部授信作業及風險控管程序應包括關聯戶授信額度控管,其應遵循 事項由證券交易所會同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擬訂,並報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