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  ( 104 年 09 月 15 日)
第15條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不得與具有下列關係者從事交易:

一、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法人董事、監察人之代表人、受僱人或持有 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

二、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法人董事、監察人之代表人等之配偶。

三、第一款身分者之未成年子女。

證券商對前項以外之關係人及關係企業之融通利率及手續費等條件,不得 優於其他客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