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  ( 104 年 09 月 15 日)
第14條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應與客戶簽訂借貸款項契約書。

前項借貸款項契約書內容,應至少載明下列事項:

一、融通事由。

二、融通範圍。

三、融通期限。

四、融通額度。

五、融通利率、手續費費率及以年百分率揭示之總費用。

六、債權確保規範,包括擔保品標的、補繳擔保品種類、擔保維持率、補 繳期限及第七條第四項約定之償還方式。

七、客戶償還融通款項,證券商將擔保品撥還客戶之方式。

八、擔保品之處分。

九、契約之生效及存續期間、契約變更與終止之處理方式。

十、爭議事項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