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  ( 101 年 07 月 25 日)
第10條
發行人、證券商及證券交易所依前條規定申報會計主管之進修情形時,應 瞭解會計主管是否符合持續進修及最低進修時數之規定;如違反規定者, 應於一個月內改善;逾期未予改善者,公司應立即調整其職務。

發行人、證券商及證券交易所應隨時檢查會計主管是否符合第三條及第四 條所定資格條件之規定;如有不符情事者,應於發現之日起一個月內調整 其職務,並於發現之日起二日內於主管機關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系統公告 並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會計主管依第五條規定參加所定專業訓練課程期間,免依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