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進修機構審核辦法  ( 95 年 06 月 08 日)
第7條
經認可為會計主管進修機構,應於每年十月底前檢附次年度課程名稱、內 容大綱、課程日期、時數與講師個人學經歷等相關文件陳報主管機關。

會計主管進修機構依前項規定陳報文件內容與實際開辦情形不符者,應於 課程舉辦前將修正後之相關內容陳報主管機關。

前二項陳報之內容不符合本辦法之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為會計主管 進修機構之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