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違法使用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案件獎勵辦法  ( 95 年 04 月 18 日)
第9條
主管機關應設置檢舉信箱、專線電話、傳真電話、電子郵件信箱或其他工 具,以利受理檢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