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違法使用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委託書案件獎勵辦法  ( 95 年 04 月 18 日)
第3條
檢舉人於委託書違規案件未經主管機關發覺前,向主管機關檢舉,經行政 處分確定者,給與檢舉獎金 (以下簡稱獎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