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 106 年 07 月 28 日)
第5條
公司董事會應指定辦理議事事務單位,並於議事規範明定之。

議事單位應擬訂董事會議事內容,並提供充分之會議資料,於召集通知時 一併寄送。

董事如認為會議資料不充分,得向議事事務單位請求補足。董事如認為議 案資料不充足,得經董事會決議後延期審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