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 106 年 07 月 28 日)
第19條
董事會設有常務董事者,其常務董事會議事準用第二條、第三條第二項、 第四條至第六條、第九條及第十一條至第十八條規定。但常務董事會屬七 日內定期召集者,得於二日前通知各常務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