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 106 年 07 月 28 日)
第18條
公司應將董事會之開會過程全程錄音或錄影存證,並至少保存五年,其保 存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前項保存期限未屆滿前,發生關於董事會相關議決事項之訴訟時,相關錄 音或錄影存證資料應續予保存至訴訟終結止。

以視訊會議召開董事會者,其視訊影音資料為議事錄之一部分,應於公司 存續期間妥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