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 106 年 07 月 28 日)
第16條
董事對於會議事項,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者,應於當次董 事會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如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討 論及表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 。

董事會之決議,對依前項規定不得行使表決權之董事,依公司法第二百零 六條第三項準用第一百八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