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 106 年 07 月 28 日)
第13條
董事會應依會議通知所排定之議事程序進行。但經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者 ,得變更之。

非經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者,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

董事會議事進行中,若在席董事未達出席董事過半數者,經在席董事提議 ,主席應宣布暫停開會,並準用前條第一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