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 106 年 07 月 28 日)
第12條
已屆開會時間,如全體董事有半數未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其延 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者,主席得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之 程序重行召集。

前項及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