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  ( 106 年 07 月 28 日)
第10條
董事會應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但每屆第一次董事會,由股東會所得 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召集,會議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 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擔任之。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 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 ;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 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