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  ( 106 年 07 月 28 日)
第9條
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對於會議事項,與其自身有利害關係者,應說 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如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討論及表 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獨立董事成員行使其表決 權。

因前項規定,致委員會無法決議者,應向董事會報告,由董事會為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