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  ( 106 年 07 月 28 日)
第8條
召開審計委員會時,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獨立董事成員簽到,並供查考 。

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應親自出席審計委員會,如不能親自出席,得 委託其他獨立董事成員代理出席;如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審計委員會成員委託其他獨立董事成員代理出席審計委員會時,應於每次 出具委託書,且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

審計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表決之結果,應 當場報告,並作成紀錄。

如有正當理由致審計委員會無法召開時,應以董事會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 上同意行之。但本法第十四條之五第一項第十款之事項仍應由獨立董事成 員出具是否同意之意見。

第二項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