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  ( 106 年 07 月 28 日)
第7條
審計委員會應至少每季召開一次,並於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中明定之。

審計委員會之召集,應載明召集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委員會各獨立董事成 員。但有緊急情事者,不在此限。

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成員互推一人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召集人請假或 因故不能召集會議時,由其指定其他獨立董事成員一人代理之;召集人未 指定代理人者,由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審計委員會得決議請公司相關部門經理人員、內部稽核人員、會計師、法 律顧問或其他人員列席會議及提供相關必要之資訊。但討論及表決時應離 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