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  ( 106 年 07 月 28 日)
第3條
公開發行公司依本法設置審計委員會者,應訂定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其 內容應至少記載下列事項:

一、審計委員會之人數、任期。

二、審計委員會之職權事項。

三、審計委員會之議事規則。

四、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時公司應提供之資源。

前項組織規程之訂定應經董事會決議通過,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