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  ( 106 年 07 月 28 日)
第11條
審計委員會或其獨立董事成員得代表公司委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專業人 員,就行使職權有關之事項為必要之查核或提供諮詢,其費用由公司負擔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