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 106 年 07 月 28 日)
第7條
金融控股公司持有發行全部股份之子公司、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 公開發行公司,其獨立董事得由金融控股公司、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之, 不適用第五條之規定,餘仍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