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 106 年 07 月 28 日)
第6條
經股東會選任或依第七條由金融控股公司、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為獨立董 事者,於任期中如有違反第二條或第三條之情形致應予解任時,不得變更 其身分為非獨立董事。經股東會選任或依第七條由金融控股公司、政府或 法人股東指派為非獨立董事者,於任期中亦不得逕行轉任為獨立董事。